史李寅:《区块链&NFT法律视角解读及行业发展》 | 《人工智能与法学》第三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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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30日星期三下午,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《人工智能与法学》课程第三讲顺利完成。本次课程由趣链科技法务总监史李寅老师讲授,授课主题为《区块链&NFT法律视角解读及行业发展》。
课程由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老师主持,高老师简要介绍了区块链和数字藏品,鼓励大家开拓这方面的视野。
教师简介
史李寅
独角兽企业趣链科技法务总监
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,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在读硕士,曾任职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,现就职于知名互联网公司,负责法务管理工作。专注于创新业务合规、平台合规、知识产权、法律监管与政策分析、诉讼策略等企业法务风控合规工作。现任杭州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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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块链:元宇宙经济系统
首先,史老师和同学们讨论了一个小问题:“如果你是元宇宙的创世者,你认为一定会存在的是什么?”借此,老师展开了“元宇宙”这个概念。元宇宙是与现实相映射的,虚实相融的,具备身份、社交、经济等体系的一个整体系统。老师引用了清华大学元宇宙发展报告来帮助我们更加理解这个系统。
老师以“根据账本情况收账”为例,通俗易懂地为我们介绍了区块链,并且通过“宴席”的例子,介绍了区块链的三种类型。公有链可以类比为“流水席”,其节点任意进出,信息完全公开,如NFT的每笔交易链路。联盟链可以比作邀请聚餐,内部指定多个记账节点(共享账本),其他接入节点可以参与交易,但不问记账过程。如果公有链是“去中心化“,那么联盟链则是“非中心化“,老师也启发了我们对这两者之间异同的思考。中国内地目前认可联盟链,从事区块链行业的主体需进行备案主体登记,承担法定主体责任。私有链可类比作家宴,仅仅使用区块链的总账技术进行记账,与其他分布式存储方案没有太大区别。
从Web1.0 、Web2.0发展到Web3.0,区块链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,是在低成本、高效、快捷的基础上对其安全可信及多元价值传递与贡献分配体系的完善。在Web2.0时代,用户的数据很难成为用户的资产,作为数据的提供方无法获得对价,但在区块链世界,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数据的确权,用户可以真正掌控自己的数据,进而实现数据的资产化。Web3.0打破了中心化平台的模式,“客户端-服务器”架构变成了“多节点、多中心”的运行架构。
在这个小主题的最后,老师回答了开篇提到的小问题,尽管答案是绝对开放的,但 “经济系统“是元宇宙必然会存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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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-数字经济资产核心要素
老师先介绍了NFT的概念。NFT(Non-Fungible Token)非同质化通证,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规范和协议,用来表达非同质化特征的事物,具有不可分割、不可替代、可实现数据确权、可支持数据可信流转的特点。NFT是以唯一的方式来标识非同质化事物及其权属关系的数字凭证。NFT让数据属性得以商品化,进而实现了数字资产化。数字藏品是NFT在国内市场的一种应用实践,其指向的内容大多是版权作品,比如文物形象、画作、设计作品、音频、视频等。数字藏品可实现数字作品的版权确权与流转,保护创作者的内容,促进数字文创产业的发展。国外NFT是在公链上发行交易,国内数字藏品是在联盟链、私有链上发行。链与链之间的独立运作对数字藏品的流转造成了一定的阻碍。
梳理国内市场发展线,随着国内NFT作品不断拍出高价,NFT迅速走红,进入国内大众视野,国内市场迅速发现商机,紧接着就是大热,大部分平台依托概念追逐牟利。此后,金融侧的监管导向踩下刹车,再三强调禁止炒作和金融化。至此,市场预期转变,从业者开始回归理性,思考国内市场该如何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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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-自定义式的权属凭证
首先,“万物皆可NFT”,NFT可基于线下原物内容铸造,可以是纯数字的、可编程的、可”繁殖“的,其内容是自定义的。基于其内容的自定义,作为法律从业者,我们首先应关注其内容风险。
其次,NFT交易的本质是对NFT所代表的权利或权益的自定义式交易,此时可以将NFT视为所交易权利或权益的数字权属凭证。NFT交易的具体是何种权利或权益,应当以交易规则、交易双方约定为准。对于NFT的权利类型探讨,目前尚无定论,但NFT交易作为交易活动的一种,存在意思自治的特征。老师的观点是:双方约定一致、充分知晓交易内容即可,避免因对交易标的理解不一致、对平台规则误解而产生交易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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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-市场流转交易及合规风控
国内NFT的市场,目前大多数都是B2C的平台发行及用户转赠模式,目前在监管层面并未明确消费者购买后能否进行C2C的交易。交易是经济系统的应有之义,交易本身并没有错,但是要防范不良炒作、泡沫化、金融化的苗头。因此,合适的监管是必要的。
关于NFT交易的风控合规问题,首先应当关注泡沫化和金融化,平台需要做好AML(反洗钱)和KYC(了解客户),合理价格的NFT应锚定对应价值,并应保持元数据的稀缺性。关于NFT的价值内涵,老师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,使用价值(认证确权)、交换价值(商品交易)和符号价值(用户标签认同感)。
老师认为,NFT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原则、交易环节的版税抽成、信息网络传播权费用问题,都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法律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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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-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
链主&平台方数据合规边界
区块链 “链主”是区块链的技术提供方,平台方可以是区块链的节点方,也可以是区块链的应用运营方,用户通过平台方购买NFT。在这种场景下,用户数据可分为两种,用户在平台的实名注册信息和用户在区块链上的匿名DID地址。
从链视角来看,链上地址基于区块链技术特性,链上各节点每个DID地址里的历史交易数据及未来产生的交易数据,全链互通,新老节点均能查询可见。但从平台方(节点/应用)视角,各平台应自建链下用户体系,链下的用户实名信息应相互隔离,基于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知情同意的合规要求,在未经“平台-用户-平台”三重授权的前提下,平台与平台之间不应互通用户链下信息,即使用户同意,也应遵循合法正当、目的明确、最小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。
总之,不同的数据类型要遵守不同的数据规则。在看个人信息时要分两个层面,链是链,平台是平台,要分别遵守链和平台的信息处理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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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 -停止侵权可能性
NFT的侵权可能性包括两个方面:知识产权保护漏洞——无法控制谁是第一个将内容铸造成NFT的权利主体。封闭的发行系统——一手卖方将相同内容放在不同NFT平台上铸造出售。
通过合作协议可以要求发行方对作品的合法权利来源做出承诺,可以有效控制NFT侵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漏洞;通过技术实现跨链互认,可以将封闭的发行系统链接起来,但这不仅是技术问题,更是商业模式的选择。
此外,平台需要遵守“避风港义务“,如果被告知存在侵权内容,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理方式,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处理侵权内容时,平台可通过停止服务等措施关闭第一扇门——用户注册账号。但第二扇门——区块链地址里的资产仍属于用户,违法违规资产应通过”投入黑洞“技术予以处理,但对于民事侵权资产如何处理仍存在争议,平台需要在平台协议、服务规则中做出合理告知及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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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与相关技术比较
NFT包含了区块链可信存证的所有功能,同时比区块链可信存证多了流转的功能。
老师对NFT、同质化代币、数字人民币和电子支付的异同作了以下比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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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FT监管展望——
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可控发展
一个好的企业必然是拥抱监管的,对于NFT的监管展望,要回归NFT的本质,实现数据确权、可信流转、发挥数据要素价值,助力数字经济发展。
从市场角度,需要企业守正创新,发挥主体责任,自律自治、拥抱监管。
从政府角度,立法应当明确,制度发展应该跟上;政府应当疏防结合,防范高风险、疏通低风险;应当有试错包容、鼓励创新、监管共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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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能合约&传统合同
老师为我们介绍了“智能合约“的概念,智能合约是一段部署在区块链上可自动运行的程序,可以自动化地执行预先定义好的规则和条款,通过减少人为干预的风险,提升交易执行的安全性与可信度。智能合约的本质是一个合同履行工具,与传统的可变更、可撤销、可无效、可诉、可救济的合同不同,它是自动执行、不可逆转的。智能合约本身也是不可诉的,需通过其他途径救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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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块链积分激励体系
区块链积分激励的商业本质是通过用户数据进行“量化积累-实现可信确权-形成数字资产-开展权益使用-实现各方收益与价值增长”。对于积分的合规运营风控要点主要有禁止代币化、禁止人民币双向兑换、限制持有收益和慎用多主体通兑等。
最后老师用“乱花渐欲迷人眼,浅草才能没马蹄“总结了当下的元宇宙商业形态。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,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,理解大道至简,才能走向未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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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稿整理:蒋雪儿
本文编辑:钱岙轲
本文审阅:郑斯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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